市食药监局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严禁经营河豚鱼
发布时间:2012-02-1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6/2012-162538
河豚鱼含有河豚毒素,经炒煮、盐腌和日晒等均不能被破坏,一旦食用含河豚毒素的河豚鱼造成中毒,轻者呼吸困难、昏迷,重则全身瘫痪甚至死亡,目前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6月9日下发《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严禁餐饮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
近期,市食药监局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单位经营销售河豚鱼。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服务市场秩序,确保全市人民饮食安全,市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专门制作并下发了《秦皇岛市餐饮服务单位严禁经营河豚鱼告知书》,告诫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食用河豚鱼的危险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它替代名称),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对有河豚鱼消费需求的消费者,可采取友情提示等方式,向其讲解有关河豚鱼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其自我防护的能力,严防因食用河豚鱼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市食药监局近期将开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销售河豚鱼重点检查,对于违法餐饮单位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