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03-09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2-155437

 

秦司〔2012〕20号
 
 
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
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市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为着力点,以构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化保障体系、规范化管理体系、网络化支撑体系、便捷化服务体系和多元化宣传体系为支撑,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完善基础设施,推进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的工作,在维护群众权益中创先进、争优秀,使广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明显优化,维护困难群众权益取得新成效。
二、活动内容
(一)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实施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工程”,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监督和回访机制,5月份、10月份开展案件评查、质量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水平,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社会价值和效益。实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案与法律援助对象“点援”的有效结合,实施“点援制”的法律援助机构达到35%以上。探索实施法律援助人员“准入制”,初步确定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试点单位。对于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严格代理资质要求。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二)降低援助门槛,扩大覆盖范围。根据国家制定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补充事项范围,依法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门槛,逐步将法律援助覆盖人群从低保群体拓展至低收入群体。突出重点服务对象,针对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五保户、刑事案件当事人和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强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鉴定的衔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促进司法公正。
(三)健全网络体系,完善服务举措。健全完善市、县(区)、乡(街道)、村(居)四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着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科学规范“123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年底前市、县(区)开通率达100%。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执行标准化审批流程,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海港区法律援助中心初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和受援人动态数据资料库,促进简化审批环节。按照“接待窗口”、“临街一层”、“无障碍通道”等便民原则,积极推进机构便利化设施建设,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推行柜台式服务开放办公,规范履行便民窗口的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
(四)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效能。广泛运用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搭建服务平台,推行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预约服务、流动服务。继续加大全国城际间法律援助机构协作力度,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权。根据易发纠纷类型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努力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做到每办一件案子就化解一起纠纷、增加一份和谐。
(五)加强活动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学十佳比业绩,争当优秀服务标兵”活动,通过职业竞赛、岗位练兵、技能比武等形式培育一批服务标兵和先进典型,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推进“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做到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树立便民服务窗口良好形象。拓展民意沟通渠道,设置意见箱(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引导法律援助工作者在争优中提高业务技能,在创先中改进工作作风。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1日—3月15日)。各县(区)司法局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于3月13日前报市局法援处。要通过学习讨论、专题培训、开展宣传等形式,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与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16日—11月30日)。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细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在活动过程中认真查找为群众服务的差距,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工作制度,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基层开展活动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宣传、推广全市各地活动开展中的做法和成效,进一步巩固活动成果,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工作长效机制。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司法局认真总结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并附上报市局。按照省厅要求,开展“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和“优秀服务标兵”评选,组织报送法律援助为民服务优秀案例。
四、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是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司法行政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对2009年司法部部署开展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强化维稳,服务大局。以做好党的十八大安保工作为首要任务,协助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及重大信访案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妥善处理信访问题。加强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办理的指导工作,规范法律援助人员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办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保障,夯实基础。充分利用开展活动的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推动建立与财政收入和办案量增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补贴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积极争取支持推进便民窗口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机构业务装备水平,为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四)锻炼队伍,提升能力。全面深化法律援助队伍职业化建设,法律援助人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养、办案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