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8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12-152536

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登记信息采集

与上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11150号),部决定在廊坊市和我市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函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233号)相关精神,我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秦皇岛市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

上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地登记情况,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的动态监管,由部研究决定,在我市部署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我市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与土地登记数据上报工作的顺利实施,探索土地登记数据的汇总更新机制,圆满完成部试点要求工作成果,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更加便捷的提供土地登记服务,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国土资源部《2011年度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我市各县(区)土地登记数据的全面整理,以下发软件为基础,完成我市土地登记基础数据库建设及其动态更新维护,促进我市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化,提升土地登记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动态上报,提供社会查询服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撑。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涉及我市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任务是完成覆盖整个城区、截止到2011年底土地登记信息(含城中村各户)的采集和建库,并配合完成数据更新上报实验。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土地登记基础数据库建设。

各县(区)已建立城镇地籍数据库的,要做好土地登记信息的梳理、检查以及数据转换工作。未完成数据库建设的,按照现有的城镇地籍软件格式,完成土地登记扫描、录入,待国家软件下发后统一转换入库。录入的土地登记信息内容包括:申请书、审批表以及土地登记卡全部内容。扫描件采用200dpi分辨率彩色扫描,格式统一采用JPG。数据标准按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执行。

2、新增土地登记信息实时入库。

    建立市、县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确保新增土地登记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入库,并做好历史数据的管理。

3、土地登记数据的动态上报试验。

在建立县(区)土地登记或地籍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配合省厅完成土地登记基础和变更数据的动态上报试验。

    4、市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

    通过县(区)土地登记数据的上报汇交,形成试点市土地登记数据库。

5、系统建设和上报试验等试点情况总结。

编制试点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总结试点工作情况,探索土地登记数据的动态上报途径和汇总更新机制,形成并完善土地登记数据整合汇总体系,为全国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奠定基础。

三、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区)土地登记数据库(含2008年以来登记数据);

(二)市土地登记数据库;

(三)《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报告》;

(四)《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研究报告》。

四、工作进度要求

325日前完成土地登记信息的计算机录入。数据格式转换、建立土地登记数据库等后续工作,由省厅另行安排。

五、组织和实施

此项工作全国仅选四个市作为试点。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地籍科(股)要具体抓组织实施,要细化安排部署,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挑选技术支撑队伍,确保顺利完成试点任务。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配合,且对数据的规范性、正确性、完整性要求较高。原则上由原城镇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完成土地登记信息的入库,市局确定一个作业队伍来承担本市指导、检查以及数据转换与汇总工作。

六、设备、经费和人员组成

本次试点工作所需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需按省厅要求配备。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市局为每个县(区)拨付工作经费5万元,剩余不足部分各县(区)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地籍科(股)需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