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务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2 发布机构: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事【2012】36号 索引号:184/2012-101938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厅《关于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冀直管〔2012〕52号)文件精神,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市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弃节能灯、废塑料等废旧商品,如不妥善回收和处理,不仅是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公共机构作为社会行为和公共道德的示范和标杆,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引领和带动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着力抓好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重点工作
(一)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在11月底前与实力强、信誉好的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在12月中旬前,会同商务主管部门与物资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做好重点品种回收。对废旧商品实行分类回收处置,力争到2015年各主要品种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对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旧节能灯、废铅酸(锂)电池等,要在办公区设置分类回收箱,加强分类收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等报废资产,鼓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结合国有资产处置平台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对报废汽车,鼓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与汽车生产厂家建立以旧换新、补偿差价、厂家回收等处置方式,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汽车拆解企业回收处理。其中,有涉密内容的废纸和存储介质按原规定渠道处理,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弃物,由符合资质的回收企业统一处理。
(三)强化再生资源利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回收的废旧商品得到合理处理和高效利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在公共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再生纸、再生铅笔等再生用品,开展废旧商品兑换再生用品等活动。
三、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把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支持、推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开展宣传教育。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点滴资源、成就未来”为主题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资源节约理念和勤俭节约美德,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办公和生活方式,使之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考核监督。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市商务局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健全、工作开展积极有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统计、监督和考核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商务局。
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秦皇岛市商务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