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7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131/2013-165302

 

各县(区)民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社发局
依据省厅《关于规范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通知》(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和《河北省个人或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孤儿养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提高对孤儿养育工作的认识
2013年我市孤儿养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孤儿居住地),凡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孤儿全部纳入当地县(区)民政部门监管范围”。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孤儿监护权在民政部门,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监管责任在民政部门,养育孤儿的责任在政府;充分认识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纠正违规行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履行《通知》和《方案》要求,把排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孤儿养育工作不出纰漏。
二、认真确认孤儿身份和进行保障
要按照民政部和省厅关于孤儿身份认定的程序,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的孤儿进行身份确认。凡是手续齐全符合孤儿身份的,各县(区)要给予认定,并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凡是缺乏孤儿认定证明材料的,由收留者提供证据,经公安部门确认,在规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上户口,民政部门按程序为儿童建立档案,符合孤儿身份条件的,发给基本生活费。凡是孤儿身份不能确定,收留者愿意继续收留的,由其收留个人和机构救助保障,但民政部门必须监管,确保这些儿童生活有着。凡是在外地的孤儿,送出主体必须负责接回并进行妥善安置,接回有困难的,由市局上报省厅协调解决。
三、准确统计孤儿信息
今后,各县(区)每年2月底前要向市局报送孤儿数据,争取上级孤儿基本生活费,要遵循“不多报少报、发多少人报多少人”的原则,坚决杜绝利用多争取上级资金来顶替本级配套资金的行为。同时,各县(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整理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儿童信息,为每位录入儿童建档造册,所有上报数据将以系统登录信息为准,充分发挥系统作用。
四、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
各县(区)务必要加强对辖区内孤儿生活状况的调查摸底,实地深入乡、村、街道、社区查看孤儿生活费使用情况,监护人对孤儿的养育情况,对孤儿生活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监护人将孤儿生活费用于其他事项的,要终止其监护人的资格,将孤儿安置到公办儿童福利机构养育。要深入检查孤儿生活费发放情况,对拖延滞留孤儿生活费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孤儿生活费发放到位,不留死角。
五、完善儿童福利设施
各县区要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儿童福利设施,凡是建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的县(区),都要在中心内加挂儿童福利部的标牌;凡是没有建立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的,都要建设儿童福利院,要使收养的孤儿有人管,有地方居住。
各县(区)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并将工作情况总结于3月底前书面上报市局福利科。
联系人:戈启超
电话及传真:03353658031
 
附件:1.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的通知
     2.河北省个人或民办机构收留孤儿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