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3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31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3]168号 索引号:170/2013-163128
|
|
|
|
|
秦环[2013]168号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3年排污费
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我局制定了《秦皇岛市2013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秦皇岛市2013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现排污费征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省厅办《关于印发落实2013年环境监察重点工作主要措施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13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相关要求,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原则,着力解决少征、漏征、欠缴排污费等问题,促进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总体目标
(一)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通过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行为,健全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二)提升环境执法效能。通过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三)降低环境监管失职风险。通过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执法人员免受行政或刑事责任追究。
三、主要内容
(一)稽查时间和范围
自现在起至201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具体稽查时间另行通知。
此次稽查范围:1. 2012年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3);2.水泥制造企业(不含粉磨站,企业名单见附件4);3.矿石装卸码头。
(二)稽查内容
1.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申报基本信息核实不准,存在申报数据错误等问题的;2.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3.核定排污量、企业申报数量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4.政策性减免企业应核定排污量而未核定的;5.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缴排污费的;6.违反排污费征收程序的;7.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8.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及时解缴国库的;9.不按国家规定使用排污费征收票据的;10.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13年8月25日-9月10日)。制定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稽查对象。
2.实施阶段(2013年9月11日-10月31日)。查阅稽查对象上一阶段排污费征收案卷、档案,调阅收费单据,进行详细登记。组织现场稽查,核查排污单位实际排污情况。在调取资料的基础上,对稽查对象的征收程序进行认真稽查,对核定的排污量和应缴排污费数额进行复核。
3.整改落实阶段(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稽查结束后30日内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市局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稽查对象。督促稽查对象认真落实稽查决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区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各项要求,充分利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赋予的权利和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市环保局决定成立由王宗赢副局长任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王秀丽支队长任副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县、区抽调的排污费征收骨干为成员的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协调配合,保障实施。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配合搞好本次稽查,按照《秦皇岛市被稽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2),认真准备稽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四)认真总结,巩固成效。各县、区环保局对本级排污费征收稽查中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要认真总结,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将对各县、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县、区的环境监察目标考核。
附件:1.秦皇岛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秦皇岛市被稽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3.秦皇岛市2012年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企业名单
4.秦皇岛市水泥制造企业名单(不含粉磨站)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9日
附件1:
秦皇岛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宗赢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秀丽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胡海波 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董桂梅 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二科科长
庞学文 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二科副主任科员
赵 亮 抚宁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顺平 卢龙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晓辉 昌黎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郝志勇 青龙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金 丽 海港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吉向新 山海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海波 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 军 北戴河区环境监察大队副队长
袁会新 北戴河新区环境监察大队监察员
附件2:
秦皇岛市被稽查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资料类型
|
序号
|
内容
|
有关要求
|
|
基本资料
|
1
|
被稽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
包括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情况,生产线,建设规模、投产日期、主要产品等
|
|
2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
2012年、2013年度
|
||
3
|
2012年、2013年生产报表
|
按月统计产品产量、煤耗
|
||
4
|
分批次煤质分析报告单
|
|
||
5
|
烟气SO2、NOX控制措施简介
|
无NOX控制措施的不需要提供
|
||
6
|
脱硫、脱硝设施环评、验收报告
|
未建成脱硝设施的不需提供
|
||
7
|
脱硫、脱硝设施脱硫剂、脱硝还原剂用量
|
|||
8
|
脱硝设施催化剂更换情况
|
|||
9
|
排污核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
2012年-2013年
|
||
10
|
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执
|
2012年-2013年
|
||
11
|
被稽查企业缴纳排污费的凭据
|
2012年-2013年
|
||
12
|
批准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文件
|
没有减免、缓缴的不需提供
|
||
13
|
对被稽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采取的措施及证明文件
|
及时、足额缴纳的不需提供
|
||
不同排污费征收核定方法应提供的资料
|
应用污
染源自
动监控
数据
|
14
|
被稽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文件
|
|
15
|
2012年、2013年被稽查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
据有效性审核情况
|
|
||
16
|
2012年、2013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物日均值月报表
|
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报表和电子件
|
||
17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简要说明
|
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
||
使用监
督性监
测数据
|
18
|
2012年、2013年应用于排污费征收核定的所有监督性监测报告
|
|
|
19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简要说明
|
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
||
物料衡
算法
|
20
|
所应用的物料衡算公式中各项参数的来源
|
|
|
21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简要说明
|
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
||
其他
方法
|
22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过程及简要说明
|
逐个企业进行说明
|
附件3:
秦皇岛市2012年
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点企业名单
1. 河北斌扬集团山海关公牛啤酒厂
2. 秦皇岛首钢长白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3. 青龙满族自治县鑫春铁业有限公司
4. 青龙满族自治县惠明矿业有限公司
5. 青龙满族自治县成功铁业有限公司
6.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7.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动力公司
8. 青龙满族自治县宏韵铁业有限公司
附件4:
秦皇岛市水泥制造企业名单(不含粉磨站)
1.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
2. 河北省抚宁县信合水泥厂
3. 昌黎县武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 秦皇岛市天源水泥厂
5. 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
2013年9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