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14 发布机构:城乡建设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4-121502
各县区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 、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监理资质管理、现场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我市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意见如下:
一、严格工程监理资质管理
(一)严格注册人员管理
1、保证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注册人员同时具备多个执业资格的,只能按2人次进行计算。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建议资质颁发部门对该监理企业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严格工作场所管理
1、办公场地。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满足《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文件要求的工作场所。办公场地按照注册人员人均15平方米计算,档案资料管理场地、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40平方米、乙级30平方米、丙级及事务所20平方米计算。
2、场地证明。监理企业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三)具备完善的企业体系
1、企业组织结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的所有制构成,企业出资方及其所有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技术经济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的职能部门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培训、质量检查、质量整改、技术资料归档管理、经营管理、人事管理等。
(四)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在接受审核、检查时,应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原始发票以及设备定期校验(鉴定)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同时提供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记录等书面材料。
二、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一)加强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资格监管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我省统一要求的监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二)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工期控制、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负第一监理责任。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一级监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处于正常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段常驻监理工程现场履职。其他工作时间,可以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行职责,但工程建设监理责任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
具有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可在二、三级建设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范和有关职责规定实施监理工作,对相应的监理文件有盖章(签字)权,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如总监理工程师需兼任多项工程的总监时,须经相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多项工程的总监,其所监工程必须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常驻现场履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批准。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人员必须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河北省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三)严格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冀建市[2011]552号附件1)的要求。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招标文件(采取直接委托监理业务的在委托书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在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办理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审核登记(登记材料1式3份),并将监理岗位证书原件留存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至监理服务工作完成。(审批科向勘察设计科提供1份登记材料备日常监管使用)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一致。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变更监理人员相关证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项目监理机构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及服务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审批科向勘察设计科提供1份核销登记材料备日常监管使用),方可撤离现场。
(四)严格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管理
勘察设计科对各监理单位工程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监理工作程序、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管理、设备使用等监理工作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五)规范全市施工现场监理标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监理企业须使用我省要求的监理标识,包括佩戴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胸卡及标有监理公司名称的安全帽等。
(六)监理工作质量要求
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现场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抽样调查的数量要求。
(七)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监理企业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项目监理机构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项目监理机构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人员因突发疾病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五是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提供详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私自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实行监理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管理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行为,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程质量保证能力,预防质量事故发生,按照《关于实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的通知》(冀建质〔2012〕604号)内容,对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量化考核评价。
三、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一)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
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手段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
(二)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
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稽查等机构,应当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情况,未履行承诺的,按照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三)严厉打击虚假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或以过低监理费用承接监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四)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监理政策法规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强化外地进秦监理企业监管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或拟进入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需在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办理进秦登记手续后方可进秦参与招投标或承揽监理业务,进秦登记手续必须在投标前办理并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制度。未进行登记的不得进场监理,严禁未通过登记的监理人员在我市从业。市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负责对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秦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一)登记手续
省内进秦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要求准备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核验。其中,审批科1份,勘察设计科1份(审批科登记核验后勘察设计科留存1份备日常监管使用),进秦监理企业1份。
省外进秦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要求准备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送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初审,报河北省住建厅核验。其中,河北省住建厅1份,审批科1份,勘察设计科1份(河北省住建厅登记核验后勘察设计科留存1份备日常监管使用),进秦监理企业1份。
所有外地进秦监理企业登记时应如实提供登记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不予登记,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予办理进秦登记手续,同时记入我市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报河北省住建厅备案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获得进秦登记手续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二)日常监督管理
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后,应组建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在监理过程中,市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工作核查,以确保现场监理人员与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时的人员一致及监理工作依法履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必须是该单位正式员工,与该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该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严禁在我市临时招聘监理人员。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提供由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秦项目监理人员现无正在实施监理业务的证明。登记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变更监理人员相关证明,报市城乡建设局审批科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能低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
五、强化监理信息动态监管
全面应用《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建设监理市场规范运行,实现监理管理信息化、透明化、统一化。我市所有监理企业和外地进秦监理企业必须纳入该系统管理。
对我市在监工程及我市企业承揽的外地在监工程进行实时监管,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变更、保证现场人员到岗到位。同时实时监控全市监理单位资质级别、人员变动、机械设备、经营场所等方面的信息,保证信息充分共享和上传下达,实现信息资源的“一点录入、多点使用”,切实做到对工程项目的全天候实时监管。
六、加强监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升监理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将不定期针对监理从业人员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等方面业务培训。
七、相关罚则
监理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本意见做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颁发部门对监理单位依法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监理现场监理资料管理混乱,分类、记录不清,资料缺失、未按要求进行编写或不切合工程实际的,企业进行内部整顿,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工整顿,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1、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2、现场监理人员不具备岗位资格或持有的岗位资格证书不符合河北省住建厅要求的;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
4、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在岗、不履职的;
5、现场见证人员、检测设备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6、监理工作质量较差的;
7、现场无试验检测设备、办公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机构缺乏监督检查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本市监理企业三年内不允许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扣押相关责任人从业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允许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外埠进秦监理企业予以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进入,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并上报河北省住建厅备案和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1、在承接工程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等招投标违法行为,或参与违法工程监理、非法挂靠、转让监理业务等活动的;
2、企业另行签订背离原合同性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未按规定办理监理项目登记手续,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4、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理人员与登记人员、投标文件中监理机构人员不符的;
5、监理资料严重缺失或无监理资料的;
6、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7、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理经营活动、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有不良行为记录,或监理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意见的监理企业和个人进行举报或投诉,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