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区两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收监

发布时间:2017-12-15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7-095335

 

近日,抚宁区社区服刑人员付某、马某被抚宁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在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的协助下,抚宁区司法局成功将两名社区服刑人员移交抚宁区看守所羁押。
社区服刑人员付某,因聚众斗殴罪被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然而付某并没有珍惜社区服刑机会,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违反定位监督管理规定,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抚宁区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服刑人员付某于2017125日被移交抚宁区看守所羁押。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抚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75月入矫,入矫不到两个月,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被给以警告一次,201710月又因寻衅滋事情节严重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不珍惜社区服刑机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抚宁区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于2017126日被移交抚宁区看守所羁押。
此次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行动,彰显了抚宁区对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维护了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措施的严肃性和威慑性,达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有重大意义,同时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强化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教育矫正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