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机关公务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01-2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5-103653

 

为做好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员2014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秦组字〔2014〕58号)文件,现就2014年度市司法局机关、直属单位公务员考核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时间
2015年1月开始,3月底前结束。
二、考核范围
机关公务员
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员的考核,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行组织,制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方案,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三、考核内容
在依法全面考核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坚持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突出对德和作风的考核,突出对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考核,把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及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四、考核方式方法
(一)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统一考核与分类差异化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公务员不同层级和岗位实行分类考核。
(二)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对担任机关中层正职职务公务员的考核,须在机关全体人员范围内述职,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拟定于2月上旬。
(四)实行分类差异化考核。担任机关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列入同一职务层次范围进行考核,不再和其所在内设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比较,考核等次由局党委研究确定。
对机关中层正职领导以下公务员,上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述职,根据群众测评结果,征求主管局长、处室负责人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等次结果的比例和要求
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一般为实际参加考核总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其中机关中层正职领导职务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其所在内设机构评优比例,评优人员数量不超过参加考核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人员总数的30%。市司法局2014年度平时考核工作被市公务员局评为A等次,按照市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度市直机关平时考核情况的通报》文件,2014年度机关公务员考核优秀比率为20%。
市司法局机关参加考核科级及以下公务员45名,2014年度优秀指标为9名。机关工勤参加考核人员5名,优秀名额1名;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将在局机关电子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如对优秀等次人员有异议,可向局考核领导小组反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兑现考核结果。
全面实行干部考核综合量化提名机制。在公务员提拔使用时,要将公务员近3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与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得票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计分,作为确定初始提名人选、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其中近3年年度考核评价情况一般应占40%以上的权重。基本称职、不称职及不定考核等次人员,推荐票再高也不得列入拟提拔人选范围。
对年度工作实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受奖人员从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奖励种类严格按照“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执行。
七、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定级任职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到机关工作不足半年的,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3.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年度)
      2.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年度)
 
秦皇岛市司法局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