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31 发布机构: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15-170741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驻秦中省属企业: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7月23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
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15〕5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安委传〔2015〕3号)精神,组织开展好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7月23日至10月31日
二、行动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材、水利施工、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内容及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监护的;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所有行业领域都要参照以上内容开展专项行动。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
1.煤矿
(1)加强对煤矿整合技改期间的安全监管,对不按设计施工、边技改边生产或偷开偷采的,一律依法关闭并严厉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偷开偷采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2.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1)非法盗采、无采矿许可证或证件过期进行开采的;无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从事勘查活动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2)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进行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进行生产的;省外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未在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从事作业的;将新(改、扩)建非煤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尾矿库超设计标高运行、擅自改变筑坝方式等未按设计生产运行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3)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的非煤矿山单位提供民爆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3.道路和水上交通
(1)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公安部门负责)
(2)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行驶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从事城乡公交客运的;非法从事出租车运输的;营运船舶超员、超载运输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非营运船舶违法载人的;在通航水域非法采砂、运砂的;大船小证,违章航行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和人员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海事部门分别负责)
4.建筑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程项目建设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或扣减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干涉施工单位正常项目建设管理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5.消防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不按照规定配齐并维护保养到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堵塞不畅通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的;用火用电用气存在违章现象的;不按照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公安部门负责)
6.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予延期,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ESD)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备设施、检测报警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防护距离不足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按照承诺落实搬迁计划的;企业未经备案、审批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原料、产品的;各类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的建立、执行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岗位操作要求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7.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对非法经营和储存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原材料来源渠道。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以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负责)
8.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部门负责)
(2)未经许可私自生产或许可到期仍组织生产的;存在“四超”、“三违”等行为的;在停产整顿、技改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销售合同备案或报表的;将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及半成品)销售给非法用户的;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未按民爆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超核定能力存放的;储存地方收缴的民爆物品或违反规定使不同性质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未能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审批制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9.冶金有色
(1)未制定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未进行岗位风险辨识、未执行安全作业程序,违法违规在涉煤气区域、有限空间、粉尘爆炸等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检维修、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3)中省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10.水务
违反规划、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建设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违法违规采砂、运砂、乱采滥挖以及破坏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水源地安全保护的;违规从事农村水电建设,存在“四无”现象的。(水务部门负责)
11.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存在非法制造、安装和改造现象的;无证使用、超期未检、存在安全隐患的。(质监部门负责)
12.职业健康
201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涉胶的制鞋、箱包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非煤矿山企业选矿厂、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云母加工、建材、木制家具制造、制革、冶金、化工、电力、电子和机动车维修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的;重金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使用苯、正己烷、三氯乙烯等高危害有机溶剂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边执法、边复查、边销号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7月23日至7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省、市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和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对专项行动迅速周密地进行安排部署,召开动员大会,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各种隐患。
(二)执法检查、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15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按照“四不两直”的检查要求,利用早中晚、节假日等时间,对可能藏匿的区域、单位、场所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和问题,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确保有问题能发现、早发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采取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异地执法检查等形式,全方位地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不留盲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和有效打击。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交流、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并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巩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防止打击整治不到位而导致非法违法现象死灰复燃、违规违章行为重复出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开展专项行动。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秦皇岛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要负责全市“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打非治违”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办事机构,统一组织、指导、调度、协调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对“打非治违”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推动、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调度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打非治违”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严惩重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严格工作标准和执法程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确保打击到位,防止死灰复燃、遗留后患;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抓住关键环节,进行严肃整治,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问题,留下任何安全隐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隐患问题突出,“三违”现象严重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从重惩治和处罚。
(三)建立制度,强化保障,积极推动工作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五项制度”,保障和促进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即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督查和巡视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邮箱等,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建立周报告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和部门要每周五下午5点前,向市安委办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安委办要定期向全市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扬先进,曝光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努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打非治违”工作家喻户晓,努力营造“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进一步畅通社会舆论监督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对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各级新闻单位和媒体要派人跟踪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弘扬先进,鞭策落后,引导全社会和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关心、支持和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五)落实责任,严明纪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明确“打非治违”工作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打非”工作负总责,尤其是县、乡政府要落实“打非”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领导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落实“打非治违”各项工作任务。各企事业单位是治理“三违”和排查各类隐患的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大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同时,把此次“打非治违”的意义、要求、方法步骤以及达到的目标,全面、如实地传达到行政区域和系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督促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对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制止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对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的事故不按照规定时限审核备案的,要严肃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县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总结分别于8月1日和10月2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少忠
联系电话:369080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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