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4 发布机构:安监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15-141111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安监局,各专业服务机构: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冀安监管规划〔2015〕134号)的统一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石鑫
电 话:3659293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冀安监管规划〔2015〕134号)的统一要求,市安监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石鑫
电 话:3659293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主体责任,规范监管工作和从业行为,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方案》(冀安监管规划〔2015〕134号)要求,市安监局决定,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区域内的各类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二、任务目标
以“规范监管行为、规范从业行为”为主题,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对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治理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废除一批涉嫌行政干预、指定服务、违规收费等影响市场公平的文件和制度,清理、整顿一批违规委托事项、收费事项,依法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推动安全技术服务“三规范”,重点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服务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规范安监部门监管行为,杜绝强制服务、指定服务、行政干预专业服务市场等,维护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更加规范,公平公正,充满活力,使之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力支撑。
三、治理内容
(一)安监部门资质审批、认定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一、治理范围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区域内的各类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二、任务目标
以“规范监管行为、规范从业行为”为主题,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取得以下效果:一是通过对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重点查处和治理技术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废除一批涉嫌行政干预、指定服务、违规收费等影响市场公平的文件和制度,清理、整顿一批违规委托事项、收费事项,依法惩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推动安全技术服务“三规范”,重点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服务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水平;规范安全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杜绝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规范安监部门监管行为,杜绝强制服务、指定服务、行政干预专业服务市场等,维护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三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更加规范,公平公正,充满活力,使之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力支撑。
三、治理内容
(一)安监部门资质审批、认定和日常监管中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设立行政许可事项的;
2、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
3、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业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的;
4、无法律法规依据对技术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
5、干预市场定价,违规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
6、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力的;
7、安监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干预机构从业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安监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报告评审、资质审批等工作中接受劳务费、专家费等报酬的。
(二)安监部门所属或者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1、专业技术服务业务应注册由独立法人开展而未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
2、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技术服务项目的;
3、假借、冒用安监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承接安监部门工作任务,无法律法规依据向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的。
(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1、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2、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3、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
5、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在技术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的;
6、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技术报告质量无保障的;
7、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8、机构及技术服务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四、治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采取自查自改、专项检查、专项执法、业务监管、社会监督、综合治理、评价总结等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9月10日前)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治理内容,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将自查自改情况,特别是问题清单,书面报送市局。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自查自改情况(包括问题清单),按照所属关系分别报送:隶属县区局的由县区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局,隶属市局的直接报送市局。
2、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
3、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业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的;
4、无法律法规依据对技术报告组织行政性评审并由生产经营单位或机构支付费用的;
5、干预市场定价,违规擅自出台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
6、对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力的;
7、安监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干预机构从业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安监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报告评审、资质审批等工作中接受劳务费、专家费等报酬的。
(二)安监部门所属或者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1、专业技术服务业务应注册由独立法人开展而未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
2、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或者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技术服务项目的;
3、假借、冒用安监部门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承接安监部门工作任务,无法律法规依据向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的。
(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和不规范行为:
1、未按资质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2、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的;
3、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的;
4、出具虚假或者漏项、缺项技术报告的;
5、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在技术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的;
6、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技术服务,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技术报告质量无保障的;
7、恶意低价竞争或者采取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8、机构及技术服务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四、治理方式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采取自查自改、专项检查、专项执法、业务监管、社会监督、综合治理、评价总结等方式,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9月10日前)
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治理内容,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将自查自改情况,特别是问题清单,书面报送市局。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自查自改情况(包括问题清单),按照所属关系分别报送:隶属县区局的由县区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局,隶属市局的直接报送市局。
(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15日至11月30日)
1、执法检查。市、县两级机构监管和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辖区内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报告质量、从业行为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对象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30%。
2、专项检查。市、县安监局分别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市、县级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导,并对市、县级安监部门监管情况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单位专项检查要做到“全覆盖”。
3、业务监管。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股)在安全(职业健康)许可审查、标准化评审、安全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对涉及机构技术服务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
4、服务监督。向机构、企业发放调查表,收集和掌握各级监管部门及各机构平时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31日)
1、综合治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
2、规范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废除一批涉嫌行政干预、指定服务、违规收费等影响市场公平的文件和制度,清理、整顿一些违规委托事项、收费事项,推动安全技术服务“三规范”。
3、评价总结。各县(区)局要对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总结,分析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建议,12月5日前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局还将汇总各方面的情况,对各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位低、不能保持资质条件、不适应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机构坚决清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情况要纳入诚信评级管理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估和资质延续的主要依据材料。
五、工作分工
(一)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专项执法和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负责专项治理汇总、总结工作。
(二)人事培训科。负责安监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
(三)监察执法支队。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组成联合执法组,重点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各监管业务科室移交的案件。
(四)有关监管业务科室。在安全(职业健康)许可审查、标准化评审、安全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机构技术服务事项的资质有效期、范围及人员资质、资格和报告内容等进行重点核查。
1、执法检查。市、县两级机构监管和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辖区内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报告质量、从业行为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资料、人员访谈以及到机构服务对象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30%。
2、专项检查。市、县安监局分别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市、县级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专项治理活动进行督导,并对市、县级安监部门监管情况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专项检查。其中,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单位专项检查要做到“全覆盖”。
3、业务监管。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股)在安全(职业健康)许可审查、标准化评审、安全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对涉及机构技术服务事项进行重点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
4、服务监督。向机构、企业发放调查表,收集和掌握各级监管部门及各机构平时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31日)
1、综合治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级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
2、规范行为。通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废除一批涉嫌行政干预、指定服务、违规收费等影响市场公平的文件和制度,清理、整顿一些违规委托事项、收费事项,推动安全技术服务“三规范”。
3、评价总结。各县(区)局要对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总结,分析专业技术服务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建议,12月5日前报市局。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局还将汇总各方面的情况,对各级安监部门及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排位低、不能保持资质条件、不适应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机构坚决清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情况要纳入诚信评级管理并作为年度考核、评估和资质延续的主要依据材料。
五、工作分工
(一)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专项执法和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负责专项治理汇总、总结工作。
(二)人事培训科。负责安监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
(三)监察执法支队。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组成联合执法组,重点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告质量及现场符合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处理各监管业务科室移交的案件。
(四)有关监管业务科室。在安全(职业健康)许可审查、标准化评审、安全培训考试等业务活动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机构技术服务事项的资质有效期、范围及人员资质、资格和报告内容等进行重点核查。
(五)事故调查科。在依法组织和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时,把安全技术服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作为调查内容,对出具虚假报告、与现场不符合报告,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区)安监局。负责本级本单位所属或者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专项治理,配合市局做好在当地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督导检查本辖区内的各县(区)监管工作及本辖区内机构从业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安监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市局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规划科技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人事培训、规划科技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监管部门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统筹解决相关问题,明确责任股(科)室,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
(二)细化分工,保证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逐项分解,将自查自改、整改落实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切忌走过场和不负责任,要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规范整改,确保经过治理使技术服务机构成为安全生产的硬支撑。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活动结合起来,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氯涉氨、易燃易爆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技术服务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治理,失职追责。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失职追责、违法必究,切实解决公务人员以权牟利问题。对以任何理由、形式继续违规备案、收取机构费用、违规组织行政性评审、给机构“派活”、干预机构正常活动、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财物的部门和监管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组织资质审批、行业监管、事故调查和监察执法等内设职能部门,开展技术服务报告专项核查,对报告内容的符合性、所提对策措施建议落实情况、整改及复查情况、评价(检测)结论等进行调查分析,全面、准确、客观地理清机构应负的责任,提出对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凡是经过评审、核查或备案、审查的技术服务报告(证明),在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报告(证明)为虚假报告或内容严重失实的,要追究相关监管监察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参与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专家的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依法行政,对技术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服务监管责任不清、配合不够、监管不力的现象,建立专业技术服务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审批、检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在聘请专家、评审把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积极会商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出台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市场定价机制,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收费。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向市局政策法规科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12月5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将这次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科室和各县(区)安监局,汇总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报告,进行全市通报。
(六)各县(区)安监局。负责本级本单位所属或者管理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专项治理,配合市局做好在当地从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项治理。督导检查本辖区内的各县(区)监管工作及本辖区内机构从业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汇总上报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安监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市局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规划科技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人事培训、规划科技和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各县(区)监管部门也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统筹解决相关问题,明确责任股(科)室,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本地、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活动不走过场。
(二)细化分工,保证质量。各有关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逐项分解,将自查自改、整改落实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切忌走过场和不负责任,要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予以规范整改,确保经过治理使技术服务机构成为安全生产的硬支撑。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活动结合起来,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氯涉氨、易燃易爆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打击技术服务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低价恶性竞争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治理,失职追责。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失职追责、违法必究,切实解决公务人员以权牟利问题。对以任何理由、形式继续违规备案、收取机构费用、违规组织行政性评审、给机构“派活”、干预机构正常活动、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利用职权向机构索要财物的部门和监管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组织资质审批、行业监管、事故调查和监察执法等内设职能部门,开展技术服务报告专项核查,对报告内容的符合性、所提对策措施建议落实情况、整改及复查情况、评价(检测)结论等进行调查分析,全面、准确、客观地理清机构应负的责任,提出对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凡是经过评审、核查或备案、审查的技术服务报告(证明),在执法检查、事故调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报告(证明)为虚假报告或内容严重失实的,要追究相关监管监察人员、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参与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专家的责任。要畅通投诉、举报的渠道,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举报的重要问题要依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和机制,依法行政,对技术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技术服务监管责任不清、配合不够、监管不力的现象,建立专业技术服务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行政审批、检查执法、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审批、依法监管、依法处罚。在聘请专家、评审把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等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要积极会商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出台行业收费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市场定价机制,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收费。
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底向市局政策法规科书面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12月5日前,各县(区)安监局要将这次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局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组织有关科室和各县(区)安监局,汇总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报告,进行全市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