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发布机构:安监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16-162747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秦皇岛市安全生产攻坚行动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信访、稳定、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特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为抓手,以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因风险管控不得力、检查执法不到位而使风险变成现实隐患,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努力减少事故总量,继续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局面。
二、工作目标
1、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对风险分类分级、建账立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大风险建档率、标识率和管控责任及措施落实到位率、管控到位率“四个100%”。
2、彻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企事业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排查覆盖率和整治到位率“两个100%”。
3、推动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实施步骤
攻坚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15日)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及秦皇岛市201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和工作部署情况,结合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召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攻坚行动动员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集中攻坚阶段(6月15日至10月底)
1、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各级、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有关要求,不断完善排查风险和隐患的方式方法与体制机制,通过网格化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通过加强行业指导,确保排查深入、科学、准确、全面。要进一步明晰排查路径,突出排查重点,彻底摸清易燃、易爆、剧毒等高风险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
(1)及时收集、认真分析国内外各类典型事故案例,对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借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存在的风险漏洞与薄弱环节。
(2)抓住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坍塌、倒塌、坠落、挤压等致灾因素,结合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大小,科学、准确的评估事故可能影响范围,排查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
(3)突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和现实管理状况,排查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和隐患。
(4)盯紧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排查特殊作业的风险评价、控制措施和安全规程。
(5)高度关注新兴化工产业,严格风险评估论证管理,认真排查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可能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6)进一步明晰监管责任,消除监管漏洞,排查部门监管结合点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
(7)针对违法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排查可能出现违法生产、贮存的地区(场所)及人群。
(8)坚持底线思维,按照事故后果最大化原则,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严防“想不到”的问题现象。
2、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绘制市、县三级以及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分布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
(2)建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分级管控、公告预警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制度,聚焦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经营单位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盯住爆炸品、易燃液体、液化气体、有毒有害气体,依靠制度和技术手段,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管理与监管责任,对重点设施、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以及重点人群严格监管,有效管控。
(3)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A、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B、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各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C、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相关限值标准的,必须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其中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风险不能降低的,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强制性措施;D、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鼓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E、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F、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研究将所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储经营单位的仓储操作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4)按照《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核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评价机构根据任务分工,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科学选取相关参数,全面考虑事故后果,认真计算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核查结果客观、真实,并出具《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按照《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要求》进行编写,要将选择的各项数据列表说明理由,重点介绍计算方法的选择、详细计算过程以及结论和建议等。评价报告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签字盖章后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相关企业要依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保障整改资金投入,落实整改责任人,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
3、督导检查。市安监局将对各县区安监局、各中省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开展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督导检查各县区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开展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督导检查各中省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排查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与消除情况。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5日至10月31日)
     各县区安监局和中省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要对攻坚行动进行回顾总结,并在10月25日前将攻坚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三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室人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各县区安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着力解决重难点问题。要在时间、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确保行动有序推进,扎实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处理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把攻坚行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市正在开展的“强化责任严执法、打牢基础保暑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打非治违”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与本行业领域其它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要在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  
    (三)强化跟踪问效。各县区对各项任务的落实,既要有部署,又要有检查、有考核,做到日常督办、重点抽查、及时调度,对阶段性工作和总体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充分利用“黑名单”、诚信激励约束措施、考核等手段,认真督促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动行动开展和各项任务落实。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局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宣传和跟踪报道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信、微博等载体和平台,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宣传攻坚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公布公告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等,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鞭策,发挥媒体监督和推动作用。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把建立“双控”机制作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治本之策,作为攻坚行动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重大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区局和各相关中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风险和隐患的发现、辨识、评估、管控、整改、记录、通报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执法检查、专项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