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10-18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51/2020-354

          9月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政府《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充分显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决策理念,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持续推动市域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决心。《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计10章55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程接受党委领导和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合法决策原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环节做了具体规定;对决策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做了一些创新规定。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责任。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市发改委等部门负责风险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二是明确了保障决策程序落实到位的操作性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行政决策信息专题网页,用于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信息,征集社会公众的建议以及反馈意见采纳等情况;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三是明确提高公众参与实效的内容。要求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意见,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代表的意见。涉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具体的程序要求上,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及民意调查这三种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决策承办单位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理由。四是对县区、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各县区政府(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相关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及法治建设考核。市政府加强对县区、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