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9-6/2023-345

秦国资发20213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根据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426

 

 

关于规范监管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意见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委监管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行为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本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资产全部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行为。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

二、资产出租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保国有资产权益最大化。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

(三)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影响企业主业生产的资产对外出租的,出租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改制重组、拆迁安置、清算破产计划的企业资产,或上一级出资人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确需临时出租的,应以不影响有关计划的实施为前提,但必须要在出租合同中与承租人就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五)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需延长出租年限,由监管企业另行履行审批程序。

三、资产出租程序

监管企业是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决策制度规定,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及资产出租方案进行审议并批复执行。

(一)制订出租方案。出租方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出租原因、出租用途、出租期限、出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承租条件、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内容

监管企业应聘用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监管企业应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及历年租金情况制定出租底价。首次确定的出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二)履行内部决策。资产出租方案由出租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研究通过,并逐级上报监管企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监管企业履行决策、审批等程序后,应将决策过程、决策决议或批复、出租方案、出租底价确定依据等相关资料报我委备案。

(四)组织公开招租。监管企业与交易机构联系组织公开招租,按照交易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公开操作,交易成功后签订资产出租合同

监管企业的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等交易机构中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对于年租金底价单笔15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行为,出租方履行内部决策、监管企业审批、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等程序后,可采取委托拍卖公司交易机构的方式组织公开招租。

四、资产出租的特殊情形

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情形下可采取协议出租、续租等方式。

(一)协议出租。

协议出租主要适用于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之间的资产出租行为。

协议出租要按照本意见资产出租程序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报备程序。

(二)续租。

出租期即将届满,出租资产需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继续承租意愿的,原承租人需提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须重新制定出租方案,并由出租方履行内部决策、监管企业审批、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等程序后,重新签订资产出租合同。

提前终止出租期合同期满放弃续租的,出租方按照资产出租程序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五、资产出租管理

(一)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管,对在资产出租中有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年度考核扣分、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并对相关企业、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监管企业应参照本意见制定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细则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监管企业要做好本企业及下属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的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资产管理、租金收支管理等,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监管企业要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对出租合同进行审核,审核中要特别关注涉及到安全、消防、环保等问题的约定,以及因政府征拆等行为或不可抗力需提前解除合同等特殊情况的约定。出租合同中要明确承租方必须要合法经营。

(四)监管企业要定期对出租资产状况、合同履行情况及资产的安全状况等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入资产出租管理档案。

(五)监管企业要每年底前组织人员对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将统计检查结果于12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六、工作要求

(一)监管企业将自身拥有的经营业务对外承包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参照无形资产管理的资产的出租行为,监管企业应上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公开招租。

(三)对于本意见施行前监管企业已签订的出租合同,应依据本意见进行规范。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