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4-05-06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4-245
3.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缴费到账的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暂停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正常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到账的第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补缴欠费后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原则上予以补报。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再次缴费按新参保对待。
4.我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满多少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区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本统筹区养老保险认定的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