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秦皇岛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6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587/2024-524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平板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个,其中8个作为检验样品,0个作为备用样品;

建筑用钢化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2个,其中16个作为检验样品,16个作为备用样品;

建筑用夹层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30个作为检验样品,30个作为备用样品;

中空玻璃(单腔中空玻璃及双腔同结构中空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9个,其中17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中空玻璃(双腔不同结构中空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3个,其中19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

防火玻璃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的产品名称主要为:平板玻璃、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防火玻璃,各产品执行标准见下表。

 

序号

产品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平板玻璃

GB 11614-2022

《平板玻璃》

2

建筑用钢化玻璃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2部分:钢化玻璃》

3

建筑用夹层玻璃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3部分:夹层玻璃》

4

中空玻璃

GB/T 11944-2012

《中空玻璃》

5

防火玻璃

GB 15763.1-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1部分:防火玻璃》

3、检验项目

1  平板玻璃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厚度

GB 11614-2022 6.3

2

厚薄差

GB 11614-2022 6.4

3

点状缺陷

GB 11614-2022 6.5.1

4

点状缺陷密集度

GB 11614-2022 6.5.2

5

线道

GB 11614-2022 6.5.3

6

裂纹

GB 11614-2022 6.5.3

7

光学变形

GB 11614-2022 6.5.4

8

弯曲度

GB 11614-2022 6.6

9

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GB 11614-2022 6.8.1

GB/T 2680

本体着色平板玻璃透射比偏差

GB 11614-2022 6.8.2

GB/T 2680

10

颜色均匀性

GB 11614-2022 6.9

GB/T 11942

 

2  建筑用钢化玻璃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碎片状态

GB 15763.2-2005 6.6

2

抗冲击性

GB 15763.2-2005 6.5

3

表面应力

GB 15763.2-2005 6.8

GB/T 18144

 

3 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耐热性

GB 15763.3-2009 7.8

2

耐湿性

GB 15763.3-2009 7.9

GB/T 5137.3-2002

3

耐辐照性

GB 15763.3-2009 7.10

4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GB 15763.3-2009 7.11

 

4 中空玻璃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露点

GB/T 11944-2012 7.3

2

耐紫外线辐照性能

GB/T 11944-2012 7.4

 

5 防火玻璃产品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耐火性能

GB 15763.1-2009 7.3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11614-2022   《平板玻璃》

GB 15763.2-200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T 11944-2012 《中空玻璃》

GB 15763.1-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