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食品添加剂 把好群众入口关 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22-01-28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587/2022-397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把好群众入口关。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查看了许可条件是否能够持续保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原料控制方面企业是否能够严格把关原辅料进货查验,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原料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原料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过程控制方面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关键生产环节应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投料准确,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生产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可能添加到产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和《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规定,在醒目位置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注明“零售”字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产品检验方面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产品检验记录和凭证应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样量不得少于1倍全检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实地查看了食品配方。生产加工食品应制定产品标准或者确定产品配方,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控制,企业是否严格原料供应商审核把关及原辅料进货查验,不得购进和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符合要求、过期、不合格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企业要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标签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要求;产品检验,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按规定保存产品检验记录和凭证,落实产品留样制度。

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人员给予了具体指导,要求企业立即整改。一是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要自查是否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企业要自查是否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此基础上,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自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食品添加剂问题和风险清单,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形成食品添加剂专项自查报告,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二是要求监管分局加大检查力度。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总局《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认真核查企业自查情况,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检查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依法从严处置。综合运用警示约谈、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要内容,督促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及时、完整、规范录入食品追溯信息,推动食品追溯平台常态化持续使用。三是严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标签不如实标注食品添加剂成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严惩重处。对涉及上下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海港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5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15家。截至目前,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检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5家,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企业15家,出动执法人员62 人,出动执法车辆15 台,切实保证了全区的食品安全,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