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滨非法占地被处罚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秦国土资罚字(2007)第43号 索引号:61/2008-141233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项目类别:行政执法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于永滨未经批准,擅自于二○○六年租用北戴河区戴河镇太平庄农民集体土地2.6亩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局依法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千叁佰圆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