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政[2005]142号 索引号:131/2008-093024
一、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 申请程序:属保障对象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出具《申请书》、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报乡镇核实,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批准后发给《秦皇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 保障待遇是:有一定收入的对象享受差额补贴,农村 “三无”对象按标准享受全额。
公开程序:市政府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