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于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11-2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3-142835
《办法》对最低温度、收费等市民关心的诸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供需双方操作和监督。
《办法》规定,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客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办法》要求,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办法》指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因部分用户欠费,停止向相邻用户供热或降低标准。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办法》规定,热用户不得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不得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不得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不得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不得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不得有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