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5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3-165649
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及内部医疗保健机构。
二、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2013年度工作总结;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批准特殊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安全生产总结)。
三、校验程序
本年度医疗机构采取集中校验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有关单位将申请校验的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
(二)校验审查:包括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校。书面审查主要是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审核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重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三)校验结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结论。
四、校验时间
2013年10月20日—30日,各医疗机构提交申请材料;11月1日—30日,市卫生局进行集中校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校验,逾期不申请校验的视为校验不合格。未参加校验或校验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校验仍不合格者市卫生局将依法核销相应的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科目目录做好自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要申请注销。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主动提出校验申请,并于10月30日前将校验所需材料报市卫生局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