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4-084132
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简化血费报销程序,方便无偿献血相关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无偿献血用血报销机制,我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青龙县医院开展了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得到了无偿献血相关人的广泛认可。为推进此项工作的扩展,为无偿献血相关人提供便利、快捷的报销服务,决定扩大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和实施范围
自2014年10月1日起,市直医院及各县区医院作为血费出院即报工作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在我省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即无偿献血相关人在试点医院临床用血后可在出院时即时报销规定费用。
二、工作职责
试点医院负责无偿献血相关人血费出院即报材料的初审、信息上传和用血费用减免工作。秦皇岛市中心血站负责献血者信息的复核和反馈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报销政策和标准
1. 报销政策: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执行,即献血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3倍免交规定的费用;公民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规定的费用。
2. 报销标准:河北省省内报销(返还)血费的标准,统一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0〕41号文件)和《河北省献血、临床用血费用报销(返还)比照标准》。
(二)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无偿献血相关人或代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 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
2.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
3. 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的用血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等户籍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等;
4. 输血(含品种、数量)证明(输血记录单或核血单、输血报告单等)复印件,并加盖医院输血科公章或病历复印专用章。
(三)报销程序
1. 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出院结算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试点医院提交报销所需材料。
2. 试点医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用血者报销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凭证的有效性,如实填写无偿献血证用血记录栏并签字盖章,并留存凭证复印件。
3. 试点医院审核后,通过传真方式与市中心血站核实,核实内容包括献血者姓名、身份证号、献血条形码及献血量。
4. 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尽快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查实献血者献血次数、献血时间、献血总量,确定可报销用血量及金额,将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无偿献血返还登记表》一式三联,由核实人签字。
5. 试点医院根据市中心血站传真回的《无偿献血返还登记表》确定的报销金额给与报销,并在《无偿献血证》的使用记录栏注明用血品种、用血量、报销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人在用血发票上注明已报销并签字。《无偿献血返还登记表》分别由领款人、付款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医院存档一份,另两份与加盖印章的医院结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及其相关材料一并交市中心血站保存,省内异地献血报销,献血地血站留存一份。
(四)费用结算
报销血费由试点医院先行垫付,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与市中心血站进行统一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试点工作,探索无偿献血报销更加方便、快捷的新模式,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新举措,有利于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血费出院即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组织落实好试点工作。试点医院要公示报销审核程序,输血科和临床医生在患者用血时要履行告知义务。
(三)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市中心血站协助做好各试点医院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审核报销工作规范进行。
(四)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无偿献血相关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事宜。
附件: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出院即报试点医院名单
附件
开展无偿献血相关人用血后血费
出院即报试点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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