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5 发布机构: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4-114536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14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各级医疗机构。其中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度校验一次,超过100张床位的,每三年校验一次。
二、校验程序
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采取集中校验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受理:有关单位将申请校验的书面材料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材料齐全后进行受理。
(二)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1.书面审查:主要是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审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重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3.校验结论: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校验合格、暂缓校验或不合格结论。
三、校验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
(四)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继整改情况;
(六)房屋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校验时间
11月1日—12月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校验,逾期不申请校验的视为校验不合格。未参加校验或校验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停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校验仍不合格者,市卫生局将依法核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核销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诊疗科目目录做好自查工作,对不符合开办标准或实际未开展的诊疗科目将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