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农执法[2014]8号关于印发《秦皇岛市2014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6        发布机构:农业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165/2014-144009

 

各县(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农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现将《秦皇岛市2014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本县区2013年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好农药抽检的重点产品和重点单位,协助市支队完成好今年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           

 2014年3月10日
秦皇岛市2014年
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2014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2014年的农药监督抽查工作,以假冒产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或标签问题的产品为监督抽查重点,实施“检打联动”,对违法违规产品及时依法查处;强化协同互动,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努力维护我市农药市场的良好秩序,为确保我市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一、抽查范围及数量
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全市共抽检农药质量样品85个,抽查农药标签550个。
二、抽查时间安排
(一)农药质量样品抽查,从3月份开始,共分6个批次。
1、3月底前完成10个小麦、蔬菜用药样品的抽查。分别从昌黎县、抚宁县抽取。抽取农药品种:百菌清、霜霉威、腈菌唑、三环唑、多菌灵、甲基硫菌灵、苯磺隆、2、4滴丁酯及其复配制剂。
2、4月底前完成20个批次的蔬菜、果树和小麦用药样品的抽查。分别从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县、海港区、山海关区抽取。抽取农药品种:阿维菌素、敌敌畏、啶虫脒、高效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毒死蜱、多菌灵、代森锰锌、百菌清、霜霉威及其复配制剂。
3、5月份前完成15个批次果树用药样品的抽取。抽样地点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及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和北戴河新区。抽取农药品种: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吡虫啉、高效氯氟氰菊酯、哒螨灵、乐果、氧乐果、代森锰锌、百草枯、草甘膦及其复配制剂。
4、6月份前完成10个批次的玉米用药样品的抽取。抽取地点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及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新区。抽取农药品种:丙溴磷、三唑磷、莠去津、烟嘧磺隆、乙草胺其复配制剂。
5、7月份前完成15个蔬菜、果树用药样品的抽查。抽取地点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北戴河新区、开发区。抽取农药品种:高效氯氰菊酯、甲胺基阿维菌素、福美双、甲基硫菌灵、腈菌唑、异菌脲、氟铃脲及其复配制剂。
6、8月份前完成15个批次果树、蔬菜用药样品的抽查。抽取地点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海港区、山海关区。抽取农药品种: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甲胺基阿维菌素、甲氰菊酯、噻螨酮、福美双、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草枯其复配制剂。
抽取的农药样品必须是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但主要以2014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为主。各县、区执法大队可以先确定抽样范围,由市执法支队统一抽取。各县、区除抽取含有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样品外,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抽取,并及时送市执法支队,由市支队统一送省药检所检测。
(二)农药标签抽查,从3月份开始,6月底前完成。
1、6月20日前完成农药标签抽查任务并上报判定结果。我市共抽查农药标签550个。现将今年农药标签抽查任务分配如下:昌黎县120个、卢龙县120个、抚宁县120个、青龙县120个、山海关区30个、海港区50个。
2、每个农药标签抽取一份,由各县、区执法大队按照要求进行严格判定,并汇总成电子表格(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按时向市执法支队上报。
三、抽查对象
重点抽查乡村农药经销门店,近年监督抽查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产品,特别要对在近两年全国和省抽查中质量、标签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农药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药经营门店进行重点抽查。其中,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四、抽样要求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须是附有合格证的产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取的农药样品要有代表性,要有一定的库存量。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指定抽查的产品需在抽查单编号后注明“指定”字样。
五、检测及标签判定
(一)农药质量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统一进行检测。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凡不符合标准和添加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通用名、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产品的商标、农药通用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6、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抽查结果的处理及上报
各县、区执法大队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上报复核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依法查处;对假劣农药产品待省农药检定所检测结果反馈后,由各县、区执法大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附:农药标签监督抽查汇总表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