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3-18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5-110921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规定,我市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凡是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称排水户),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开展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工作,各排水户接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告知单后,应在15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逾期未办理的,将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