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24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15-144904

 

冀国土资发〔2015〕9号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开展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强化责任意识,省、市、县三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机构编制、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地税、法制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理顺关系,优化职能,提高效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决定落到实处。(三)积极稳妥,平稳有序。集中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坚持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老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理环节,保持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2015年6月底前,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和资料移交要全部完成;年底前,县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和资料移交要全部完成。2016年底前,制度建设、数据整合和各类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的融合对接要全面完成,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正常有效运行。2017年底前,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全面实现登记机构、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认真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整合。结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原保存在有关部门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时间要求等,各有关部门要指派专人按计划开展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记数据进行整合。(三)加快梳理形成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流程,将属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信息管理和查询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形成统一、高效、便民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及时开展登记工作人员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五、保障措施(二)强化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动态联系制度,及时汇总、通报各地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工作信息。实行包片联系人制度,强化实时联系,加强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四)正确引导舆论。各地要组织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选择舆论宣传的最佳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咨询解答、培训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群众基础,强化权利人对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意识,争取社会舆论和民众的最大支持与配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