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9-01        发布机构: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000226624/2024-307

现将《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告如下:

一、 调整内容

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

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更好有效衔接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关于土地储备相关政策法规的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完善我市土地储备业务管理体系。在2017年实行的《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秦政字[2017]39号)实际执行情况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编制《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公示时间

30日(202391日—2023101

三、公示地点

   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yghj.qhd.gov.cn/

 四、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电子邮箱:qhdtdcb@163.com

五、通讯地址

秦皇岛市迎宾路89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邮编:066001

联系电话:186321813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秦皇岛市城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及监管;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市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海港区除省级园区以外的土地及市政府指定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

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海港区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

第七条【三年计划编制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城市区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年度计划编制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组织编制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城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计划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

第十条【土地储备实施情形】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下列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工作: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四)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而取得的土地;

(六)政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储备的土地;

(十)其他依法可以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十一条【补偿方式】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收储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费:

(一)集体土地收储。

按照区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收储。

1.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收回的土地,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费。

2.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的60%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

3.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算术平均值确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补偿费。

4.收购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

5.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的价格确定补偿费。

6.因储备土地造成的设备及存货的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核算。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收储程序】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有偿收回、收购相关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确定土地储备项目。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和政府决策部署确定土地储备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意见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建 () 筑物权属证明;

2.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

3.宗地图及坐标成果资料;

4.主管部门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核查拟储备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核实是否存在出租、抵押和查封等情形。

(三)确定土地储备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土地储备条件。

(四)核实土壤污染状况。储备可能存在土地污染风险的土地,应按照秦皇岛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要求,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拟储备土地是否为污染地块。需要进行污染土地调查的,应由土地使用权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调查,确定为污染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五)测绘与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拟储备土地的测绘、评估工作。

(六)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测算拟储备土地的补偿费用。

(七)收储洽谈。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方式、交地期限、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

(八)合同签订。市级储备项目、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区级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洽谈结果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分别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1.储备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和房地产权属状况;

2.土地补偿方式及金额;

3.交付土地期限及交地条件;  

4.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有关事宜。

(九)注销登记。合同签订后,由土地使用权人首先需依法办理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十)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十一)土地交付。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土地,签订《土地移交意见书》。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收储程序】市级储备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区政府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区级储备项目,需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入库前管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土地储备项目,拟收储土地入库前,由区政府负责看护、管理以及扬尘防治等管护工作。

第四章 入库管理

第十五条【入库范围】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六条【入库要求】土地入库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二) 储备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三) 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前期开发】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和储备地块的规划条件,完成与储备地块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或询价比价等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由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管护与利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储备土地的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选取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有偿方式管护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选取委托其他机构管护的可采取无偿委托方式。委托管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可通过洽谈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临时利用人,临时利用费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经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利用人签订临时利用合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出库管理】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储备土地出库供应时应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预出库单,预出库单自动生成预出库单号,供地方案和出让公告、划拨公示应关联预出库单号,未关联不得出库供应。已取得预出库单号,但流标、流拍的未成交地块,退回土地储备库,再次供应时需重新取得预出库单号。

储备土地供应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移交土地,并签署土地移交书,同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未缴清土地价款的,不予移交土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收支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所需的日常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渠道】土地储备资金应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测绘测量、不动产登记、土地评估、发行专项债券咨询服务费;储备土地管护中发生围栏、围墙等建设以及扬尘防治、设计分析评估评审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金预决算】土地储备机构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定。年度终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草案,并详细提供宗地或项目支出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的审核,也可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设立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要求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地块管理、存量贷款管理、专项债券管理、国有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与考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及时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审核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秦政字﹝201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