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27
编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市外事商务局 | |||
事项名称 | 1.对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未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2.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处罚; 3.对市场经营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4.对市场经营者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处罚; 5.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发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6.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商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7.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处罚; 8.对市场经营者未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处罚。 | |||||||
管辖范围 | 秦皇岛市 | |||||||
履职依据 | 【法律法规】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经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同意,2013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3.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4.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 5.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6.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7.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8.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定规定】 秦编〔2014〕31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售、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家庭服务业、拍卖、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省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履职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经初步了解案件后,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调查取证 |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集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拍照录像等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审查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
| 市外事商务局办公室 | |||||
决定 | 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送达 | 送达相关文书,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1.违反本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3433916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 |||||||
法定救济途径 |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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