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23
编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备案 | 实施主体 | 市外事商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 | |||||||
管辖范围 | 秦皇岛市 | |||||||
履职依据 | 【法律法规】 (国务院令:《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三定规定】 秦编〔2014〕31号外资外经科主要职责为:“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项目审查。” | |||||||
履职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
受理 | 受理相关申报材料。 | 即时受理 | 外资外经科 | |||||
审核 | 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 2个工作日 | 外资外经科 | |||||
决定 | 对材料完备事项给出决定。 | 1个工作日 | 外资外经科 | |||||
送达 | 现场领取。 |
| 外资外经科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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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3433899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 |||||||
法定救济途径 |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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