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12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22
履职行权规程
编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市外事商务局 | |||
事项名称 | 1.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2.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3.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4.对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
管辖范围 | 秦皇岛市 | |||||||
履职依据 | 【法律法规】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1.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第十二条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3.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定规定】 秦编〔2014〕31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售、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家庭服务业、拍卖、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省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履职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经初步了解案件后,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调查取证 |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集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拍照录像等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审查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
| 市外事商务局办公室 | |||||
决定 | 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送达 | 送达相关文书,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3433916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 |||||||
法定救济途径 |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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