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秦商务罚字[2022]004号
发布时间:2022-08-08 发布机构:外事和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2-170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商务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7AJT6Q25
法定代表人:田晶
住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2号
2022年6月8日10时33分至10时54分,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2号正在营业中的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301MA7AJT6Q25,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2022年7月15日,经批准,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合法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田晶;
3.田晶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田晶合法身份;
4.秦皇岛廊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田晶《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在经营场所内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5.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明示销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之规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条内执行标准之规定,符合情节轻微:“初次违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之规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内执行标准第(一)项之规定,符合情节一般:“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之规定。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按照《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内《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执行标准第(一)项之规定,符合情节严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基本信息、信息更新,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2022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秦商务告字[2022]004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秦皇岛金财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商务厅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2022年8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