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2-1123
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财政局,市直预算部门: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21〕28号)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部门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分部门编制,市直预算部门要在《目录》范围内,调整完善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按程序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实施。未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各部门目录修订工作要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严格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和范围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四)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市直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要本着从严、必须、节约原则(即:避免一方面花钱买服务,另一方面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准确详细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内容,未列入预算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列入指导性目录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市直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实施项目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费用标准和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要做好项目跟踪监管,及时掌握项目推进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内容,防止出现“一买了之”“一付了事”问题。
五、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市直预算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要依法依规公开指导性目录和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市级指导性目录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公开,部门指导性目录由市直预算部门按程序公开。
《秦皇岛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级和部门指导性目录,并按规定公布。
附件:秦皇岛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