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8-31 发布机构:市国动办 (市人防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qinhuangdaoshirfb/2021-83
秦皇岛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七),第六部分第(十九)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2020〕107号)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单位 | 3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2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第二部分第(二)2.《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冀人防字〔2015〕19号)二(五);三 | 单独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 | 30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批建不建、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3 | 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4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5 |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6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7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9 | 对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0 | 对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1 | 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设施的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2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3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4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未经审查备案的、防护(化)设备无资质生产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1 | 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
2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综合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 人民防空教育实施单位 | |||||||||
3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经济目标单位 | |||||||||
4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终端设置单位 |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处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 | |||||||||
6 | 对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 建设单位 | |||||||||
7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 |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 | |||||||||
8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地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
9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
10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人防办 | 战备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