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8-31 发布机构:市国动办 (市人防办)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qinhuangdaoshirfb/2021-82
秦皇岛市罚没事项清单(2021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 实施依据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不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
3 | 对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未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项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处1-3万元罚款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4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5 | 对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6 | 对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7 | 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8 | 对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9 | 对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0 | 对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1 | 对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设施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100-1000元、单位1000-10000元罚款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2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
13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个人5000元以下、单位1-5万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
14 | 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未经审查备案的、防护(化)设备无资质生产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市人防办 | 3000-10000元罚款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