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20-53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9〕226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管理,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单位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
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得超范围和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 依法全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全员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禁只参加工伤保险而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选择性参保现象发生。严格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坚持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坚决杜绝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险参保地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现象。凡是向秦皇岛市所辖地域以外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全面参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 严格按参保登记资质审查单位参保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用工单位经营范围,属于劳务派遣范围的,要求提供其他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对已开户的劳务派遣单位,限期全员全覆盖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变相从事劳动派遣的,一律按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及行业费率核定手续。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变相从事劳动派遣的,要及时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要依法处理。
四、 严格核定征缴费率和征缴基数
认真贯彻执行冀人社发﹝2016﹞10号和冀人社字﹝2016﹞70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类别,费率最低不低于第四类工伤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对由于劳务派遣单位隐瞒或未提供真实材料导致未按规定核定费率的,要责令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补缴区间自按错误费率之日起至更正费率缴费的前一日止,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责令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补缴区间自按错误费率之日起至更正费率缴费的前一日止,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