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1 发布机构: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19-46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9〕170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确保各单位准确掌握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现提出三点要求:
1.从2019年11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昌黎县、卢龙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9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青龙满族自治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2.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时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确保最低工资制度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