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734377544/2018-3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和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了促进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在履行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市区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我市自来水综合水价由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构成。
(一)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由2.60元/米3调整为3.70元/米3,非居用水由4.74元/米3调整为6.19元/米3,特种行业用水由20.50元/米3调整为23.00元/米3。
(二)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分别为1.00元/米3、1.45元/米3、5.00元/米3。
(三)综合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的综合水价分别调整为4.70元/米3、7.64元/米3、28.00元/米3。
二、同步调整居民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水价政策,每户家庭年用水量120米3(含)以内为第一阶梯、120-180米3(含)之间为第二阶梯、180米3以上为第三阶梯,其基本水价按1:1.5:3的比例分级递增,第一至第三阶梯综合水价分别为4.70元/米3、6.55元/米3、12.10元/米3。
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城市低保户、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1.03元/米3调整为1.50元/米3,免交污水处理费,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为1.50元/米3;第二、三阶梯综合水价与普通居民水价相同,分别为6.55元/米3、12.10元/米3。
(二)趸售价格中的基本水价在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的基础上扣减4%,即3.55元/米3,综合水价为4.55元/米3。
(三)未实现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四)无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8.00元。
(五)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其水价在第一阶梯基本水价的基础上加价10%,综合水价由3.86元/米3调整为5.07元/米3。
(六)自来水价格分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分类水价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1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范围为已纳入我市城市区供水管网的各类自来水用户。抚宁区自来水价格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