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45/2008-10223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办理条件: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办理手续: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书面报告;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4、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仓库或现场暂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设施的证明材料;5、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运输车辆;6、人员管理、质量安全、爆破作业、爆炸物品领取、保管、流向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涉爆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从业资质证明、政审材料及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等;8、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9、甲类爆破作业单位出具曾设计、施工完成的B级爆破工程方案、作业效果等材料;10、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向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自审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费用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8019357
监督电话:8019350
办理地点邮编: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06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