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

发布时间:2009-03-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7/2009-111109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局计量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办理对象及范围:秦皇岛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办理手续:向市质监局计量科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1、申请考核单位,向质监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2、质监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3、组织考核的质监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4、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公示方式:办理程序、结果
办理时限:37天
费用情况:秦价行费字[2008]46号计量标准考核费每项300元,证书费每证10元。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316606
监督电话:5316602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58号066000
咨询渠道:市质监局计量科
办理渠道:向市质监局计量科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