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发布时间:2009-03-04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号 索引号:217/2009-113150
公开程序:市局授权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
办理手续: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检验申请,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持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签署的告知书
办理流程:受理申请——编制检验计划——实施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证书)——检验情况统计——上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
公示方式:办理结果公开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
费用情况:执行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冀价涉费字[1992]第24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35-3064970 3064682
监督电话:0335-5316602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燕山小区燕阳里7栋 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联系、现场服务
办理渠道:电话联系、现场服务
状态查询:电话联系、现场服务
备注:办理进展、结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