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许可证

发布时间:2009-03-05        发布机构:供销社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第163号令)        索引号:205/2009-162328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盐政管理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第163号令),《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文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社会
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2)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盐业法规,服从盐业主管机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涨价或降价销售。(4)按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保持合理库存,保证供应。经营的食盐必须是全省统一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碘盐。(5)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资格要求。
办理手续:凡需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1)接件(2)材料审查(3)正式受理(4)核准(5)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
公示方式:网上公示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2:0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3655104
监督电话:3219437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066000
咨询渠道:3032936,3152277
办理渠道: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状态查询:3032936,315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