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供销社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0-07-15 发布机构:供销社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205/2010-152319
1、审批依据:国务院163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代会第79号公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冀供销盐管办字(1999)第29号文件《河北省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审批程序: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填写审批表,县以上盐政部门审核,市盐政部门审批,省盐政部门备案。
3、报审条件:第一,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盐业法规政策;第二,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第三,按规定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第四,符合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资格要求。
4、需提交材料: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济性质、营业执照号码、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进货渠道等材料
收费标准:按照省盐管办规定和省物价局批准价格执行。
5、审批时限:申办新证,5天;年检,5天;换发新证,5天。
6、咨询电话:3032936,举报监督电话:3032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