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新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市3)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发布时间:2014-04-11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14-155440
事项名称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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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市文广新局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 |
电话 |
365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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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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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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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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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足够的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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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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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1、拍摄馆藏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的馆(库)藏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2、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3、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4、文物收藏单位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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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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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
受理 |
窗口工 作人员 |
全部申报材料 |
材料齐备同意受理,不齐备要求补齐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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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窗口负责人 |
对初审结果是否 准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核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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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主管领导 |
对审批依据是否 准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核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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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窗口工 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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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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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 无〇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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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文物管理局 |
全部申报材料 |
作出评审意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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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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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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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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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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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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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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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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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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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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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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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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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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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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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 秦皇岛市文广新局 |
监督电话 |
3355002 3611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