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公证员执业的受理、初审
发布时间:2014-04-3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4-093320
秦皇岛市司法局公证员执业的受理、初审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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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的受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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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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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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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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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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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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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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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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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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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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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
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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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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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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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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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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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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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六)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条件,并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考核任职司法部目前尚未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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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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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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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自2006年3月8日起施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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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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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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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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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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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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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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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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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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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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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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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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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
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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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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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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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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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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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
公证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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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要点: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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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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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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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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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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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依据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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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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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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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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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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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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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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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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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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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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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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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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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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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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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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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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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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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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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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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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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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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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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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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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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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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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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需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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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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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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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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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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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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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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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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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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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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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监察局
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
秦皇岛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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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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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96
3220760
707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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