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初审

发布时间:2014-04-3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4-094723

 

秦皇岛市司法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初审
事项名称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初审
单位名称
秦皇岛市司法局
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电话
3655104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02年制定)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令)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02年制定)第八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
作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1
审核
法制处、
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查要点: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格
作出初审意见
6
审批
主管局长、
局长
对审查依据进行把关
签署初审意见
2
办结(报省)
司法鉴定管理处
上传材料
报省司法厅
1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0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
长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秦皇岛市监察局
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
秦皇岛市司法局
监督电话
3220096
3220243
707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