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发布时间:2014-04-30        发布机构: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4-094811

 

秦皇岛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受理、初审
单位名称
秦皇岛市司法局
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窗口
电话
3655104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02年制定)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二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02年制定)第十三条。
条件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2002年制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一)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自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材料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
作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1
审核
法制处、
司法鉴定管理处
审查要点:1、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格
作出初审意见
6
审批
主管局长、
局长
对审查依据进行把关
签署初审意见
2
办结
(报省)
司法鉴定管理处
上传材料
报省司法厅
1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勘验
 
 
 
 
专家评审
 
 
 
 
听证、公示
 
 
 
 
集体研究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10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有效期
5年(需年度考核)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监督部门
秦皇岛市监察局
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
秦皇岛市司法局
监督电话
3220096
3220243
707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