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权力清单(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5-09-16        发布机构:市国动办 (市人防办)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防        文号:        索引号:179/2015-163051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竣工验收 1 1、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八条、第九条。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
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八章第47、48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依据:
1、《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冀价行费字[2000]44号)
2、《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6]40号)
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标准:
设区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 2、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八条。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八章第57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人防工程、设施拆除、改造、迁移批准 1 1、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2 2、人防工程拆除批准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依据:
河北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
标准:
1、简易工程,每平方米800元,人员出入口每平方米1200元。2、5级以下(含5级)工程,每平方米2000元,出入口每平方米2500元。3、通气孔每个8000元,兼作人员安全出入口的通气孔每个15000元。4、4B级以上(含4B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3 3、人防工程改造批准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
4 4、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市人防办 政务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