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国务院令第250号 索引号:131/2008-090725
责任部门:社会行政管理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办理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 2、初审3、核准4、发证
办理时限:材料及表格齐全后五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20元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335-3651920
监督电话:0335-365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