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商店设立审核

发布时间:2008-05-13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70217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条件: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审查意见报省文物局;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