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剧审核

发布时间:2008-05-13        发布机构: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135/2008-171048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文物管理处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4.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手续:1、拍摄单位申请;2、所需拍摄文物目录。
办理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人初审;3、承办处室审查;4、局长批准;5、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6、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7、返回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公示方式:网上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910
监督电话:0335-3611571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066000
办理渠道:手工办理